查看原文
其他

敲响警钟丨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连带责任!证券律师怎么做?

2017-09-06 熊川 叶云婷 中伦视界

2017年8月18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发布公告,披露其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大智慧因虚增收入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在投资者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首次败诉。除判决大智慧赔偿投资差额和佣金损失之外,法院还判令共同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过往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例中,投资者要求向中介机构索赔,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索赔的情况较少。除2006年湖北蓝田造假案中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这应该是近几来唯一一例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这项判决不仅意味着今后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担更重大的责任和风险,亦为同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敲响了警钟


一、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

在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共同被告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经查,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 2013 年度利润 120,666,086.37 元。作为大智慧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亦遭到了证监会的处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2)未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的非标准价格销售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3)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对于大智慧2014年跨期计发2013年年终奖的情况,未根据重要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调整;


(5)未对大智慧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购买日的确定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根据大智慧公告披露情况,截至2017年8月26日,大智慧先后被1163位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索赔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部分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2017年8月18日公布的判决结果,则是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中法院首次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表明今后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将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者索赔的风险。


二、证券律师执业风险的多发情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近几年来多次强调对证券业务加强监督与管理,无论是IPO、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还是新三板、私募基金业务,监管力度均逐步加强,因此近几年来中介机构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件屡有发生,且被处罚的力度和金额也越来越大。


据统计,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被证监会处罚的常见事由主要包括:

(1)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2)重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遗漏或不实的情形;


(3)未发现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4)未编制查验计划或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或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


(5)未对法律文件进行讨论、复核,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未标明目录索引;


(6)未建立或未落实内核机制;


(7)工作底稿质量较差或存在重要缺失等等。


三、证券律师风险防范要求

证监会于2017年4月14日开始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明确指出“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各项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检查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验证义务的履行情况,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质量情况,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利益冲突防范情况,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况等。”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规范主要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上述规定中要求律师事务所需在证券业务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律师事务所对于证券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1)制定详尽的核查计划,重点核查验证重大风险事项,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文件进行互相印证;


(2)完善工作底稿,避免文件缺失等情况的发生;


(3)慎重发表法律意见,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注重法律意见中的风险提示;


(4)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避免流于形式,做到实质上的内部风险控制;


(5)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简介:


熊川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收购兼并,诉讼仲裁


叶云婷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合伙人简历详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